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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民初3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宁乡锁味食品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宁乡锁味食品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湘0124民初3627号
 
 
原告:杨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泳书,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宁乡锁味食品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宁乡县玉潭街道通益社区花明北路105、106、107号。经营者:谭丽。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绍飞,系该店店长。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宁乡锁味食品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江晓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泳书、被告宁乡锁味食品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绍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17.8元,由被告赔偿原告1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在被告店内购买17.8元泰国进口食品力大狮黄豆乳,该进口商品无中文标签标识,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宁乡锁味食品店辩称,答辩人出售给原告的商品中有一组6瓶的商品有中文标签,不应该返还;只有3瓶散装的商品没有中文标签,故只应该返还原告6元。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6月9日在被告宁乡锁味食品店购买泰国进口食品:力大狮超高温处理黄豆乳一组(6盒),单价为11.8元,力大狮超高温处理黄豆乳1盒、力大狮超高温处理黄豆乳低糖1盒和力大狮超高温处理黄豆乳绿茶味1盒,单价均为2元/盒,共计金额17.8元。该力大狮黄豆乳整组(6盒)进口商品包装中有一张中文标签标识,但散装的单盒商品无中文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关于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规定。该进口商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本院认为,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故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宁乡锁味食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杨某某货款17.8元,原告杨某某同时退还被告宁乡锁味食品店力大狮超高温处理黄豆乳一组��6盒),力大狮超高温处理黄豆乳1盒、力大狮超高温处理黄豆乳低糖1盒和力大狮超高温处理黄豆乳绿茶味1盒;如原告杨某某届时不能退还,则以购买的相应价格折抵被告宁乡锁味食品店的应退货款;二、由被告宁乡锁味食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杨某某赔偿款1000元。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宁乡锁味食品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江晓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欧彩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