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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贺玉池与桦甸市人民政府履行土地确权法定职责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玉池,桦甸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执160号申请执行人:贺玉池,住桦甸市。被执行人:桦甸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桦甸市人民路201号法定代表人:夏茂军,市长。申请执行人贺玉池与被执行人桦甸市人民政府履行土地确权法定职责执行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2016)吉02行初24号行政判决书,主文为:被告桦甸市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对原告贺玉池提出的确权申请作出处理。本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请求终结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2行初24号行政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凯审 判 员  孟 浩审 判 员  刘天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