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申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重庆市璧山区联丰小额贷款股份公���与重庆兰波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重庆市璧山区联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兰波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申40号再审申请人(案外人):重庆市璧山区联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金剑路566号附19号。法定代表人:江朝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亚利,重庆中钦律师事��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袁家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39743120。法定代表人:杨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重庆海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林,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兰波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朝千路7,99,101号,组织机构代码62215122-5。法定代表人:余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励,重庆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晋卿,男,195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联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兰波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认为本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的(2013)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848号民事判决错误,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重庆市璧山区联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认为(2013)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288号民事调解书系(2013)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848号民事判决的前提和基础,以“根据该调解书审查结果决定下一步事宜”为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市璧山区联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璧山区联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越代理审判员 张华荣代理审判员 李春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余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