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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民初5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杭州国益路桥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五常街道办事处、杭州大自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国益路桥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五常街道办事处,杭州大自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宏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市公路管理局,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5682号原告:杭州国益路桥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镇象山357号。法定代表人:郑志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建海,浙江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五常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大道166号。被告:杭州大自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区南苑街道人民大道760号。法定代表人:李明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成先,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方魏,浙江法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宏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开发区科技园大楼801-809号。法定代表人:周明权。被告:杭州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769号。被告: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藕花洲大街西段2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国益路桥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五常街道办事处、杭州大自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宏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市公路管理局、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杭州国益路桥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五常街道办事处、杭州大自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宏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市公路管理局、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国益路桥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五常街道办事处、杭州大自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宏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市公路管理局、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国益路桥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五常街道办事处、杭州大自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宏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市公路管理局、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68元,由原告杭州国益路桥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小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