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7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与杨显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杨显周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940号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八一北街118号汇金国际商务公寓1幢1904号。负责人:王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敏敏,浙江康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显周,男,199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大足区。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以小额诉讼程序立案受理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杨显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承担。审 判 员 蒋华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沈翠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