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30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博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530刑初40号公诉机关正蓝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博,男,1979年12月2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正蓝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0日被正蓝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7日被正蓝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正蓝旗人民检察院以正蓝检公诉刑诉(201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博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6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蓝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玉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2016年9月30日22时许,酒后驾驶夏利牌小型轿车(×××号)在正蓝旗上都镇公路段十字路口处与郭某某驾驶的夏利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经对王博血液酒精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90㎎/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对以上事实在庭审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当庭认罪。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9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王博酒后驾驶夏利牌小型轿车(×××号)在正蓝旗上都镇公路段十字路口处与郭某某驾驶的夏利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经检测,王博血液酒精含量为90㎎/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对于以上事实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3、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张北县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4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肇事车辆照片;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照片;6、王博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8、道路交通事故协议书;9、询问郭某某、斯某某、褚某某笔录;10、被告人王博的供述等证据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博在酒后,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90㎎/100ml,属于醉酒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乌日查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