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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4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鄂维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维升,金军,赵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4执221号申请执行人鄂维升,湖北罗田人。被执行人金军。被执行人赵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鄂州中民一终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金军、赵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义务,支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500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4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00元、执行费1511.00元、合计人民币111311.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鄂维升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鄂州中民一终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峰勤审判员  汪茂林审判员  汪向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志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