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4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鄂维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维升,金军,赵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4执221号申请执行人鄂维升,湖北罗田人。被执行人金军。被执行人赵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鄂州中民一终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金军、赵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义务,支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500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4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00元、执行费1511.00元、合计人民币111311.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鄂维升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鄂州中民一终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峰勤审判员 汪茂林审判员 汪向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志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