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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执10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国华与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债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10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国华,男,194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住所地:府谷县赵石尧村。申请执行人赵国华与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1952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现已自动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19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霍武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