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1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罗金娥与余建文、杨建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金娥,余建文,杨建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1民初224号原告:罗金娥,女,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明溪县。被告:余建文,男,196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明溪县。被告:杨建颖,女,196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明溪县。原告罗金娥与被告余建文、杨建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罗金娥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金娥撤诉。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计762.50元,由原告罗金娥负担。审判员 黄太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汤敏晶附:(2017)闽0421民初224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