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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1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湖南龙舟龙机股份有限公司诉城步苗族自治县吉平农机工矿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龙舟农机股份有限公司,城步苗族自治县吉平农机工矿机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81民初574号原告:湖南龙舟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术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俊颖,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城步苗族自治县吉平农机工矿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城步县儒林镇八角路(李振明私宅门面)。法定代表人:苏吉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龙舟农机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城步苗族自治县吉平农机工矿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龙舟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龙舟农机股份���限公司撤回诉讼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龙舟农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2元,减半收取786元;诉讼保全费729元,共计15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建军人民陪审员  章岳云人民陪审员  王孟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彭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