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6执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黄承忠、李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承忠,李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6执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承忠,男,1976年1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信丰县,现住安远县,被执行人李超,男,1983年11月15月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申请人黄承忠与被执行人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6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执行标的为975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华尚审判员 郑老三审判员 吴清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璞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