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81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邓楚华与被告夏舟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楚华,夏舟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0981民初476号原告:邓楚华,男,195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商贸街供销社机关*栋***室。被告:夏舟湘,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金融路***号*栋*单元。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均强,沅江市桔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上诉、反诉等。原告邓楚华与被告夏舟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邓楚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借款条据约定还本付息;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及全部诉讼费用;3.冻结被告名下房屋及单位个人工资。事实和理由:被告作为一名工商行政管理在职工作人员,因急于用钱,向原告提出借款3万元,并以其名下房产证作抵押担保。原告于2016年3月19日借给被告现金3万元,双方约定月利息2%,被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及房屋抵押承诺。之后被告只给付了7个月利息,从2016年10月起被告未再付分文,且与原告终止联系已数月。为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夏舟湘自愿在2017年9月19日之前偿还原告邓楚华本金3万元及从2016年10月19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如被告夏舟湘逾期未履行本协议第一项的义务,原告邓楚华有权要求被告夏舟湘偿还本金3万元及从2016年10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三、本案一次性了结,双方均不得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共计595元,由被告夏舟湘负担(原告已垫付)。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杰审 判 员 李建龙人民陪审员 刘海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