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民初12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马玲玲与吴京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玲玲,吴京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12437号原告:马玲玲,女,1955年9月2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惠,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京,男,1955年11月2日出生。原告马玲玲与被告吴京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将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北三条×号的房产的三分之二确认为原告马玲玲所有。事实和理由: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北三条×号房屋三间为登记在原告马玲玲之父仝某和被告吴京名下的房产,仝某享有三分之二的份额,吴京享有三分之一份额。文革期间,上述房屋分给他人承租。2004年12月落实政策,房屋的承租人腾退搬出。该房屋由原告马玲玲管理使用至今。仝某于1995年6月2日病逝。原告马玲玲系仝某的唯一继承人。故起诉要求继承仝某在该房屋上的份额。本院认为:原告马玲玲以仝某继承人的身份,要求确认登记于仝某名下的房产份额归其所有,实属继承法律关系。根据本院向仝某单位调查情况,仝某与马玲玲之母离婚后,曾于1959年与带有两名未成年子女的邢某再婚,故仝某的遗产应当按照继承程序处理,本案不宜直接对共有权利进行确认,现原告坚持要求法院按照共有关系径行确认,该起诉不符合条件。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玲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建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梦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