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安美与攀枝花市鑫鹏矿业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安美,攀枝花市鑫鹏矿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2民初740号原告:杨安美,女,汉族,1951年11月25日生,农村居民,住四川省会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盐边县桐子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XXX。被告:攀枝花市鑫鹏矿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公司注册号:510402000052897。法定代表人:赵治鹏,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安美诉被告攀枝花市鑫鹏矿业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安美于2017年7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攀枝花市鑫鹏矿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安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未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安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杨安美负担。审判员 严天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段雨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