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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81民初4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汤智与被告陈奇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智,陈奇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81民初479号之二原告:汤智,男,汉族,1962年7月23日出生,住沅江市新湾镇康福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子冬,沅江市共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为立案及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陈奇志,男,汉族,1963年8月1日生,住沅江市跑马岭路***号*栋*单元***号。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受理原告汤智与被告陈奇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汤智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770元,由原告汤智负担。审 判 长  郑学军代理审判员  李艳阳人民陪审员  刘海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