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503民初2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马鞍山瀚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陶立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瀚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陶立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2519号原告:马鞍山瀚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福义,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立飞。原告马鞍山瀚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陶立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马鞍山瀚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瀚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鞍山瀚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马鞍山瀚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