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民初16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山东百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冶通节能服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百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冶通节能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1683号之一原告:山东百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石马镇桥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6894829509。法定代表人:郑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山东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冶通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1969号F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82218631E。法定代表人:衣忠德,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百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冶通节能服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百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百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38.00元、保全费4420.00元,均由原告山东百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学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