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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民初3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3379李传合与济宁市致远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合,济宁市致远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3379号原告:李传合,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济宁市致远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微山县西平乡商业街。法定代表人:刘秋菊,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传合与被告济宁市致远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原告李传合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宁市致远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传合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75元,由原告李传合负担。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慧君本案缓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