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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1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覃汝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汝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81刑初18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汝伟,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人,初中文化,务工,住高州市。无前科。因本案于2017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州市看守所。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高州检刑诉(2017)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汝伟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海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汝伟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覃汝伟于2017年2月26日下午13时许,窜到高州市东岸镇东坡村委会东坡村82号熊某家,冒充电信安装线路人员骗取熊某的信任,入户盗窃了1600元人民币(“币种”下同)交易价约300元的玉手镯1个。2、被告人覃汝伟于2017年3月3日约11时,窜到高州市东岸镇郑村村委会郑村23号梁某家,釆用上述手段,入户盗窃了30000元、折旧价为1800元联想电脑笔记本1台。此外,被告人覃汝伟于2017年2月26日下午15时左右,窜到高州市东岸镇郑村村委会郑村黄某家,冒充国土所工作人员,以政府给其补助2万元泥砖房改造资金为由骗取黄某的信任,骗取到被害人黄某的农业银行卡及密码,后在高州市农业银行东岸支行柜员机提取上述银行卡存款4800元归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覃汝伟的家属已赔偿给被害人熊某1600元、梁某31800元、黄某4800元,并取得谅解。高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覃汝伟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六个月的刑罚,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覃汝伟辩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所盗窃的财物已经全部返还,被害人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6日13时��,被告人覃汝伟窜到高州市东岸镇东坡村委会东坡村82号熊某家,冒充电信安装线路人员骗取熊某的信任,入户盗窃了1600元人民币、价值约300元的玉手镯1个。15时许,覃汝伟又窜到东岸镇郑村村黄某的家中,冒充国土所工作人员,以政府给其补助2万元泥砖房改造资金为由骗取黄某的信任,骗取到被害人黄某的农业银行卡及密码,后在高州市农业银行东岸支行柜员机提取上述银行卡存款4800元归为己有。2017年3月3日约11时,覃汝伟再次窜到高州市东岸镇郑村村委会郑村23号梁某家,入户盗窃了30000元、折旧价为1800元联想电脑笔记本1台。案发后,被告人覃汝伟的家属已赔偿给被害人熊某1600元、梁某31800元、黄某48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书证1、抓获经��、破案经过:2017年3月3日,高州市公安局东岸派出所接到事主梁某报案称其家中被人入户盗窃。2017年3月14日高州市公安局民警在覃汝伟家中将其抓获,覃汝伟对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被告人户籍资料,证实覃汝伟于1984年6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证实被告人覃汝伟在本案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4、接受证据清单,证实收到熊某提供的视频监控一份。5、黄某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东岸支行取款记录,证实黄某的账户于2017年2月26日15时47分被取走4800元。6、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7年3月7日向中国农业银行茂名分行调取黄某被骗银行卡于2017年2月26日取款时的监控视频。7、协议书、谅解书、收据,证实被害人梁某、黄某、熊某已经收到了被告人覃汝伟的退赃、退赔,对被告人覃汝伟的行为予以谅解。(二)、证人证言1、证人杨某1的证言:2017年2月26日13时许,我在家里玩手机,一名中年男子上来问我WIFI怎么样。我说好啊。他就走了。过了一会儿,他上来问我爸爸的房间在哪里?我指给他看后我又回到房内继续玩手机了。一阵他又来问我阿婆的身份证在哪里?我说我不知道。然后我就出去找阿婆回来。当我回来就发现那个中年男子不见了。后来我才听阿婆说我家不见了现金1600元和一些珠宝。2、证人官叔琼的证言:2017年3月3日10时40分,我回到家中看到黄新盛屋边处有一位男子在用手摆弄墙上的电表,我当时就问他是干什么的?他说他是检查电脑线路的工作人员。我说我家里的网络有点问题让他帮我看看,他问我电脑放在什么位置,我说放在我家二楼的,然后我就把他带到我���里。我打开大门之后那名男子就直接往我家二楼走去,我就跟在他后面。男子坐在电脑前摆弄着电脑,我问他是什么问题,他说是我电脑上有个位置拧得太紧了需要调一下。期间,该男子下到一楼,我也跟随下来。他说会抓紧时间为我弄好网线,然后就离开了。后来我听说邻居梁某家遭盗窃了,他们说那名男子的特征有点像去我家修网线那位男子也是自称是电信网络的工作人员。3、证人欧某的证言:2017年3月3日11时许,一个陌生的中年男子开摩托车来到我的大院门外。我问他是干什么的,他说是我儿媳叫他来维修网线的,我就打开门让他进来。他叫我带他上二楼检查网线,期间男子叫我拿螺丝刀给他,于是我下一楼去取螺丝刀了。我上楼的时候,他已走入到我儿媳梁某的房间书台前的凳子坐着,他见我上来到就又叫我去取“牙钳”和“水线”给他。我拿着他要的工具上到二楼看见他手上拿着我儿媳梁某房间书手提电脑走出到二楼厅处,跟我说不用工具了,是手提电脑坏了要拿回去修。讲完他就急速下楼开摩托车离开了。他离开后我感觉事情有点不对就赶快给电话儿媳梁某。儿媳梁某回来说她没有叫过人来修网线。经查看她的房间了,手提电脑和几万元现金不见了,我这才意识到那个人是小偷。(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熊某的陈述:2017年2月26日13时许,我在自家的田地下田工作。约15分钟我的孙女来到田地处和我说,有人来安装电线了。我就与孙女一起回到家。回到家时没有看见孙女所说的安装线路人员,只有外孙钟建涛与几个邻居的小朋友在一楼厅玩,外孙和我说那个人拿走了一楼的监控摄像头。于是我打电话给在深圳工作的儿子问他是怎么回事。儿子查看了监控后打电话与我说,有人上二楼入他的房间偷东西了。我立刻去二楼查看,发现抽屉被打开。我又打电话给儿子,儿子说,柜子中放有一个玉镯和一些利是包还装有钱的。但我查看发现上述物品已经不见。后我打电话报警,经清查,我家被盗一共被盗1600元现金,300元的手镯,还有一个价值100多元的摄像头。2、被害人黄某的陈述:2017年2月26日15时许,当时我在家里(东岸镇郑村村)坐着。这时一个陌生的中年男子自称是政府部门的,说我有一笔2万元的泥砖房改造资金,叫我将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卡给他。于是我就回房间拿出来交给他手上。他拿到我的证件后说,要帮我拿银行卡到银行处汇款给我,并叫我告诉他银行卡密码。我就将银行卡的密码写在一张纸上给他,他拿着银行卡和写着密码的字条就离开了,而我的身份证、户口簿就还留在桌子上。19时许,我将这件事和我的亲戚黄勇说,黄勇说我被骗了并帮我打电话到银行去报失银行卡。早上我就到银行查账户发现里面少了4800元,我就到派出所报案。3、被害人梁某的陈述:2017年3月3日10时53分我接到我家婆的电话,问我是不是叫人来家里维修网线。我说没有。我就立刻回家查看。回到家后家婆和我说,我房间的手提电脑被刚过来维修网线的人拿走了。我回到房间查看,发现书桌上的电脑不见了,还有放在抽屉里的约30000元现金也不见了,于是我就报警。我被盗约30000元现金,其中有100元、50元、20元、10元、1元面值的,不见的现金我都是用橡皮筋一叠捆绑起来的,还有一台20**年花了4200元购买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具体型号我不记得了。(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覃汝伟的供述与辩解:2017年2月中下旬的一天13时许,我窜到东岸镇东坡村见到一名约十岁的小女孩。于是我对小女孩说我是电信整网线整WIFI的工作人员,问他WIFI如何?她说好。于是我问她爸爸的房间在哪里?她指了指。我又问她阿婆的身份证在哪里?这时小女孩就冲出去找阿婆。我就在二楼翻查两个房间,并在其中的一个房间的抽屉里偷了约1800元和一个玉手镯,偷完之后我就走。15时许,我又窜到高州市东岸镇郑村村黄某家。当时我见到只有黄某一个人在家,于是我就上前问他是不是晋武。他说是。我说我是政府国土部门的工作人员,他有2万元泥砖房改造款可以领,并叫他把银行卡、身份证、户口本给我。黄某听完后就回房把银行卡、身份证、户口本拿给我。我又叫他把银行卡的密码告诉我,方便把钱汇进去。黄某就把密码写在一张纸上交给我,我就离开了。离开后我到东岸农业银行使用黄某的卡在柜员机分别取了4000元、800元现金。2017年3月3日12时许,我开摩托车来到东岸郑村的一户人家,当时只有一个妇女在家,我说我是维修电脑的,要去她家看一下网线情况。她就让我入屋,我上到二楼趁她不注意的时候,翻了二楼的两个房间,但是都没有找到钱,我就走了。然后我又去了另一户人家,当时我看见只有一个老太婆在家,我对她说是她儿媳叫我来修网线的,叫她带我去房间检查一下。老太婆就带我上到二楼,我叫她去拿螺丝刀给我用,我趁她下去一楼的时候,在房间里的一个抽屉找到人民币共三万元(三捆,每捆一万)和100多元的散钱。我离开的时候把台面的手提电脑和三万多元一起带走。(五)、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辨认笔录,经黄某辨认,被告人覃汝伟就是骗取其银行卡及密码的男子;经官叔琼辨认,被告人覃汝伟就是企图进入其家盗窃,未得逞���又到梁某家盗窃的男子;经欧某辨认,被告人覃汝伟就是到其家中盗窃的男子。2、覃汝伟的辨认照片,证实其于2017年2月26日到熊某家盗窃财物的具体位置;其2017年2月26日到黄某家冒充政府国土所人员骗取事主银行卡的具体位置;其于2017年3月3日到梁某家盗窃财物的具体位置。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于2017年2月26日19时18分对熊某家进行现场勘查,发现该楼一楼的监控设施摄像头已被偷走;2017年2月27日11时40分对黄某被诈骗现场进行勘查,现场没发现有价值线索;2017年3月3日11时20分对梁某家被盗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在被盗房间的书桌面上提取可疑指纹一枚,在书桌前地板上提取鞋印一枚。(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熊某提供的监控录像,证实案发当日于13时32分,覃汝伟身着红色外套红色头盔,双手戴着手套���手拿一台类似对讲机的物体,在被害人孙女杨某1的指引下进入房间,并来回穿梭几个房间,有翻查房间物品的行为。2、农业银行高州支行提供的取款视频清楚,证实2017年2月26日15时47分,持被害人银行卡在柜员机操作取款的人身着红色外套,头戴红色头盔,途中以手掩住口鼻,但根据其他角度的视频截图能辨识到其就是覃汝伟。上述证据内容客观真实,证据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汝伟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合法财物,共合计财物38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汝伟的犯盗窃罪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覃汝伟归案后坦白认罪,且能够赔偿全部被害人的��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汝伟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汝伟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六个月的刑罚,并处罚金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覃汝伟的犯罪数额未达到巨大,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覃汝伟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覃汝伟的犯罪性质、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覃汝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8年7月13日止;所判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文 耀人民陪审员  陆权波人民陪审员  李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彭焕钦书 记 员  叶 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