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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2民监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河南九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某喜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河南九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某喜,王某,张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2民监3号原审原告:河南九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厚,公司总经理。原审原告:简某喜,男,1974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光山县。原审被告:王某,男,1978年8月2日生,汉族,住光山县。原审被告:张某,男,1982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光山县。原审原告河南九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某喜与原审被告王某、张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2015)光民初字第005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静审 判 员  成良仁代审判员  杨文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