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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执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苏国治、河北亚鑫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国治,河北亚鑫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979号申请执行人:苏国治,男,1978年6月生,住河北省泊头市。被执行人:河北亚鑫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献县河街镇西八屯村。苏国治诉河北亚鑫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工资纠纷一案,献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献劳人仲案[2016]14号仲裁调解书,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苏国治对献劳人仲案[2016]14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申请。免交执行费23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传 波执行员 宋 国 强执行员 白 胜 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