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4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4111洪启福与无锡市康强工业器械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启福,无锡市康强工业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4111号原告洪启福,男,1955年2月10日生,,户籍地台湾高雄市。委托代理人范如苗,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康强工业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仓浦村。法定代表人周占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启福与被告无锡市康强工业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强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启福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启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3元,减半收取347元,由原告洪启福负担。审判员 史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储江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