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河南福森药业有限公司与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法院街支行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初488号原告:河南福森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金河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6753898564K(1—1)。法定代表人:曹长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凌鹏,该公司员工。被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法院街支行,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民主路龙华老城新街B区—1(11—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66074214R。负责人:刘懋苇。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福森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法院街支行票据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河南福森药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福森药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福森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3元,减半收取196.5元,由原告河南福森药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张 洪审判员 王 妤审判员 胡晓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奥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