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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5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董扬洋与吴斌、王强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扬洋,吴斌,王强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5073号原告:董扬洋,男,199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军,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斌,男,199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水夫、柳华,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强,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原告董扬洋与被告吴斌、王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董扬洋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扬洋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扬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董扬洋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佩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琼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