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民初1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房青亚与被告宋秀元周来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青亚,周来义,宋秀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3民初1964号申请人:房青亚,女,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被申请人:周来义,男,195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被申请人:宋秀元,女,195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1。房青亚与周来义、宋秀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宋婵娟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来义、宋秀元名下位于大荔县城关镇马家新巷西8号、大荔县城关镇北环路大荔印象5-1-302的房屋在180万元以内予以保全。申请人房青亚用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提供了担保(保单号:PZDM201761050000000019)。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房青亚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周来义、宋秀元名下位于大荔县城关镇马家新巷西8号、大荔县城关镇北环路大荔印象5-1-302的房屋在180万元以内予以保全。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房青亚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薛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