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2民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方丽珠与黄小龙、李淑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丽珠,黄小龙,李淑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2民初1147号原告:方丽珠,女,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被告:黄小龙,男,198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被告:李淑晓,女,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原告方丽珠与被告黄小龙、李淑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丽珠、被告李淑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小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方丽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黄小龙、李淑晓偿还方丽珠借款4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6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5%计算,暂计至2017年6月5日为10000元)。事实与理由:黄小龙于2016年8月6日向方丽珠借款40000元,黄小龙出具借款借据一份交由方丽珠收执。借款后黄小龙拒不还款,只支付利息至2016年9月6日,且黄小龙与李淑晓系夫妻关系,方丽珠特向法院提起诉讼。黄小龙未作答辩。李淑晓辩称,其对黄小龙的借款不清楚,且黄小龙借款也未用于家庭生活,其不应对黄小龙的借款承担责任。方丽珠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借款借据、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各一份。黄小龙、李淑晓均未提供证据。本院依法对本案的证据认定如下:黄小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诉讼权利。方丽珠提交的借款借据,李淑晓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但未申请进行笔迹鉴定,该借款借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确认。方丽珠提交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李淑晓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该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黄小龙与李淑晓于2006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黄小龙于2016年8月6日向方丽珠借款4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2.5%计息,黄小龙书立借款借据一份交由方丽珠收执,但方丽珠只支付黄小龙借款38600元,扣除1400元做为第一个月的利息,之后黄小龙、李淑晓都未还款付息。本院认为,黄小龙向方丽珠借款38600元,有黄小龙书立的借款借据及方丽珠的陈述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后黄小龙未偿还借款,现方丽珠主张判令黄小龙偿还借款40000于法无据,依法调整为黄小龙偿还方丽珠借款38600元。黄小龙向方丽珠借款时书面约定按月利率2.5%计息,且方丽珠支付借款时扣除1400元做为黄小龙支付的第一个月利息,现方丽珠主张判令黄小龙自2016年9月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5%支付利息于法无据,依法调整为黄小龙自2016年8月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息。黄小龙与李淑晓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黄小龙与李淑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方丽珠主张判令黄小龙、李淑晓共同还款付息合法有理,予以支持。李淑晓辩称对黄小龙的借款不知情且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不应承担还款付息责任,李淑晓的抗辩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方丽珠主张判令黄小龙、李淑晓共同还款付息合法有理,但借款金额及利率依法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黄小龙、李淑晓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方丽珠借款386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8月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方丽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方丽珠负担71元,由黄小龙、李淑晓负担47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郑明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嘉琳附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