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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6执6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琪林、罗留衡、陈石林、陈志丹、张青龙、陈许平、陈干秀与被执行人彭建新、罗阳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琪林,罗留衡,陈石林,陈志丹,张青龙,陈许平,陈干秀,彭建新,罗阳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6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琪林,男。申请执行人:罗留衡,女。申请执行人:陈石林,男。申请执行人:陈志丹,女。申请执行人:张青龙,男。申请执行人:陈许平,男。申请执行人:陈干秀,女。被执行人:彭建新,男。被执行人:罗阳秀,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琪林、罗留衡、陈石林、陈志丹、张青龙、陈许平、陈干秀与被执行人彭建新、罗阳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彭建新、罗阳秀应返还申请执行人陈琪林、罗留衡、陈石林、陈志丹、张青龙、陈许平、陈干秀不当得利款19700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92.50元,但被执行人彭建新、罗阳秀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罗阳秀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罗阳秀在中国工商银行祁东县支行账号为190XXXXXX账户内的存款21000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周铁军人民陪审员  何 鑫人民陪审员  赵剑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彭扬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