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金生与刘宝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生,刘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执8号申请执行人:王金生,男性,1935年11月10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指定代理人:高天书,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宝林(已死亡),男性,1959年3月2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生与被执行人刘宝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黑07刑初14好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供材料,申请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宝林佳木斯市有一套房产(现居住人为被执行人刘宝林之子刘岩)、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87545.69元保费、工行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朗乡支行账户内1035.99元和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账户内1900.00元,保费及银行存款合计100481.68元。本院依法对房产进行了查封,保费及银行账号内存款进行划扣。2017年6月23日,王金生委托其代理律师高天书与被执行人刘宝林之子刘岩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宝林之子刘岩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王金生100481.68元,其余847914.32元申请执行人王金生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之子刘岩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王金生100481.68元,其余847914.32元申请执行人王金生自愿放弃。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宝林名下坐落于佳木斯市房产的查封。三、(2016)黑07刑初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刚审判员 陈志强审判员 耿树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