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特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辽宁联合日邮汽车分拨有限公司与蒋涛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辽宁联合日邮汽车分拨有限公司,蒋涛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特114号申请人:辽宁联合日邮汽车分拨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大东区。法定代表人:李平,董事长。被申请人:蒋涛,男,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申请人辽宁联合日邮汽车分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蒋涛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称: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秦雷未提供答辩意见。经审查查明,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沈劳人仲字[2017]347号裁决:一、辽宁联合日邮汽车分拨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蒋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571.70元;二、辽宁联合日邮汽车分拨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蒋涛工资2190.98元;三、对蒋涛的其它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因此,本院的审查范围仅限于申请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是否符合前述法定条件。关于适用法律错误问题。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申请人主张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辽宁联合日邮汽车分拨有限公司撤销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沈劳人仲字[2017]347号裁决的申请。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辽宁联合日邮汽车分拨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文彬审判员 贺新发审判员 郭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佟雪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