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民终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赫芳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赫芳华,孙风明,孙华山,孙胖胖,孙蔓蔓,訾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12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路666号蓝色雅典36#楼101室、201室。负责人:吕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赫芳华,女,196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风明,男,193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华山,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胖胖,男,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蔓蔓,女,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永红,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訾强,男,199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阜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赫芳华、孙风明、孙华山、孙胖胖、孙蔓蔓、訾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2民初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平安财险阜阳中心支公司以其与赫芳华孙风明、孙华山、孙胖胖、孙蔓蔓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平安财险阜阳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290元,减半收取164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文伟审 判 员 刘秋菊代理审判员 李丽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