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民初4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重庆恒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鄢国利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恒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鄢国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民初4898号原告:重庆恒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板桥镇建新街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39842898C。法定代表人:冉荣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信,系该公司职工,男,汉族,1979年8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鄢国利,男,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开权,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恒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鄢国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恒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重庆恒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恒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重庆恒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正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