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刑终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新镇、黄永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新镇,黄永,王全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刑终427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王新镇,男,1978年3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永,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全江,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被取保候审。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新镇、黄永、王全江犯盗窃一案,于二○一七年四月十二日作出(2016)鲁0211刑初7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新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认定被告人黄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认定被告人王全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新镇、黄永、王全江服判,未提出上诉,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6日申请撤回抗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被告人王新镇、黄永、王全江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检察机关申请撤回抗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刑初78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 新审判员 李维坚审判员 安 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权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