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执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811王怀锋与许恋、李尊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怀锋,许恋,李尊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2执811号申请执行人:王怀锋,男,1970年12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被执行人:许恋,男,1994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沛县。被执行人:李尊乾,男,1994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沛县。王怀峰与许恋、李尊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苏0322民初31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许恋欠原告王怀锋借款本金10000元,自愿于2016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二、李尊乾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怀峰承担。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许恋、李尊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王怀锋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逾期亦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许恋、李尊乾的银行存款、证券、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许恋名下的车辆被本院另案查封。除本院查明的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无其他银行存款、证券、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经本院与申请人核实,未找到被执行人具体下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王怀锋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王怀锋申请执行许恋、李尊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张林审 判 员 夏巍代理审判员 吕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