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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4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金田、汤海清等与杨文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田,汤海清,杨楠,杨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4执61号申请执行人:张金田,女,194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南省溆浦县。申请执行人:汤海清,女1998年7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南省衡山县。申请执行人:杨楠,女,2002年4月29日出生,瑶族,学生,住湖南省溆浦县。法定代理人:杨某(申请执行人杨楠的父亲),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瑶族,务农,住,湖南省溆浦县。被执行人:杨文明,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南省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金田、汤海清、杨楠与被执行人杨文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湘1224民初198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文明赔偿申请执行人张金田、汤海清、杨楠各项经济损失38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500���,执行费5600元,共计389100元。但被执行人杨文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杨文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向军华审判员  谌凌鹏审判员  刘继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爱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