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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2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继洲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继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922刑初12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继洲,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小学文化,住湖北省大悟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余红斌,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以悟检公诉刑诉[2017]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继洲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汉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继洲及其辩护人余红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中广核风力发电项目落户大悟县阳平镇长岭村原尚寺的土地用于搭建风力发电机位和修建进场路。被告人陈继洲获知此事后,伪造林权证于2016年3月19日与大悟县阳平镇长岭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征地协议,骗领33394元征地补偿款。另查明,案发前,被告人陈继洲退回骗领的征地补偿款33394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大悟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陈继洲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该局建议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公诉机关对此无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陈某1提供的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中共大悟县阳平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被告人陈继洲提供的林权证、登记表复印件、所有权确认会议记录、被告人陈继洲与大悟县阳平镇长岭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征地协议、陈继洲出具的情况说明、征地面积及补偿金额表、开卡上账名单、收款收据、预算拨款凭证、征地补偿资金报告、银行代发备项补贴单、现金缴款单、账户明细查询、银行卡客户资料身份说明书、湖北省广水市看守所出具的刑满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杨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继洲采取伪造林权证的手段,骗领征地补偿款33394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陈继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继洲对骗领的财物已全部退赃,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具有犯罪前科,依法从重处罚。大悟县司法局经审前社会调查,认为被告人陈继洲符合适用非监禁刑的条件,本院依法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继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肖 刚审 判 员  刘 忠人民陪审员  何善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邓锦雯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