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5执1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郑甫明与叶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甫明,叶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5执1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甫明,男,195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被执行人:叶海燕,女,198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岚皋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干部,住岚皋县。本院在执行郑甫明与叶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叶海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当即履行如下义务并报告财产:一、向郑甫明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10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二、向郑甫明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受理费1770元,执行费1400元。2017年7月13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叶海燕欠郑甫明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郑甫明只收取本金100000及利息40000元,并自愿放弃下余利息。二、案件诉讼费1770元及执行费1400元由叶海燕负担。被执行人叶海燕已于2017年7月17日按上述协议履行完毕所有给付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925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文玉审判员 唐 兵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永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