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郭稳记与田腾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稳记,田腾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444号申请执行人郭稳记,男,195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田腾辉,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郭稳记与田腾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稳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11民初6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田腾辉交来执行案款5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余下7348元尚未执行,因再未找到被执行人任何财产信息,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执4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鸿年审 判 员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王 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董啊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