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光福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福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202刑初250号公诉机关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光福,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莱芜市莱城区,现住。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莱芜市公安局莱城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1日被逮捕。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莱城检公刑诉〔2017〕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光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光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4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王光福醉酒驾驶鲁S×××××号轻型普通货车,沿西见马村行驶至王家庄村路由南向北倒车时,与后方顺行停驶的王某驾驶的鲁S×××××号轿车追尾,造成两车受损。王光福于2015年11月4日17时43分被抽取静脉血,办案民警于2015年11月6日将血液送检,莱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于2015年11月10日出具检验报告,王光福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49.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上述指控的事实一致,被告人王光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侦破情况说明、证人王某的证言、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和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身份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光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光福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其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与对方达成赔偿协议,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光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亓 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迎冬相关法律链接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