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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8民初2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友宝科技有限公司与朱海彬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友宝科技有限公司,朱海彬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2847号原告:杭州友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诚业路352号现代印象广场1幢1单元1707室。法定代表人:陈昆嵘,董事长。被告:朱海彬,男,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原告杭州友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海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友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靳幸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汤赛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