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3民特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吴勇军、陈舍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勇军,陈舍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3民特223号申请人:吴勇军,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申请人:陈舍敏,女,195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申请人陈舍敏与申请人吴勇军遗嘱继承纠纷,于2017年7月10日经武义县王宅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登记在陈舍宝名下的位于要巨村中宅的房屋(武集建(1992)字第××号,地号2204528)由吴勇军继承,归吴勇军所有。二、陈舍敏自愿放弃对上述房屋的继承权,并于2017年7月31日前协助吴勇军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徐明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徐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