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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3民特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吴勇军、陈舍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勇军,陈舍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3民特223号申请人:吴勇军,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申请人:陈舍敏,女,195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申请人陈舍敏与申请人吴勇军遗嘱继承纠纷,于2017年7月10日经武义县王宅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登记在陈舍宝名下的位于要巨村中宅的房屋(武集建(1992)字第××号,地号2204528)由吴勇军继承,归吴勇军所有。二、陈舍敏自愿放弃对上述房屋的继承权,并于2017年7月31日前协助吴勇军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徐明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徐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