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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民初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胡凤芝与马世华、邓烨被继承人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凤芝,马世华,邓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1401号原告:胡凤芝,女,1942年8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被告:马世华,女,195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邓烨,女,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原告胡凤芝与被告马世华、邓烨被继承人清偿纠纷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胡凤芝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凤芝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凤芝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280元,减半收取1640元,由原告胡凤芝负担。审 判 长  邓 红审 判 员  丁 文人民陪审员  李国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