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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帆、杨露兴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帆,杨露兴,魏佳焘,李莹,范娇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七十二条

全文

��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3刑初778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帆,男,198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暂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林绍敬,福建尚圭律师事务所。被告人杨露兴,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厦门市塔斯特贸易有限公司员工,家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魏佳焘,男,1989年11月8日���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暂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李莹,女,199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厦门嘉盈设计有限公司员工,家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城区,暂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范娇,女,199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北京市明良海外置业有限公司员工,家住辽宁省海城市,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公诉刑诉(2017)8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帆、杨露兴、魏佳焘、李莹、范娇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李晓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杨露兴、魏佳焘、李莹、范娇及辩护人林绍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杨帆、魏佳焘、杨露兴三人合谋开设赌场,并共同出资租赁了厦门市思明区新景世纪城15号楼1602室作为赌博场所,提供赌桌、筹码等赌博工具,聘用被告人李莹、范娇作为荷官负责在赌博活动中发牌,以德州扑克的形式,从微信群或朋友介绍组织倪继伟,周某、陈某1、庄某1、马某、沈某、陈某2等人进行赌博活动,并在赌博活动中抽水营利。2017年2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杨帆、魏佳焘、杨露兴、李莹、范娇在���述地点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五名参与赌博的人员、当场缴获的筹码换算赌资为17000元,上述参赌人员均被处行政处罚。归案后,被告人杨帆、杨露兴、魏佳焘、李莹、范娇能如实交代上述犯罪事实。现场缴获用于赌博活动的工具赌桌一张、已拆分扑克牌两副、未拆分扑克牌二十一副、POS机一台、筹码一箱(红色筹码一百七十九枚、紫色筹码一百四十枚、蓝色筹码十枚、黄色筹码八十枚、红色筹码一百二十一枚)、正在使用的筹码二百一十九枚、合计赌金人民币18710元等物品。另查,赌场经营期间,被告人杨帆、魏佳焘、杨露兴、李莹、范娇等人共从赌博活动中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18000元左右、人民币18158元、人民币16900元、人民币7850元、人民币1400元。上述事实,五被告人在到案后及��庭审理过程中均供认不讳,在案还有庄某2、倪某、周某、陈某1、陈某2、沈某、柯某、马某等8名证人的证言,被告人杨帆、魏佳焘、杨露兴、李莹、范娇的庭前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交易查询记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各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帆、杨露兴、魏佳焘、李莹、范娇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均予以支持。五被告人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部分,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杨帆、杨露兴、魏佳焘三人共同提议���设赌场、共同出资、租赁场地、购买赌具、对赌场经营进行组织管理,并获取赌场非法收入分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莹、范娇受雇于赌场,负责在赌博活动中发牌抽水其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各被告人到案后至庭审期间均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情节,并结合考虑各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本案社会危害性等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杨帆、杨露兴、魏佳焘、李莹、范娇从轻处罚。犯罪工具、非法所得应予没收。被告人杨帆的辩护人相应从轻量刑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帆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被告人杨露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被告人魏佳焘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被告人李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五、被告人范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六、本案缴获的作案工具、退赃款予以收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吴长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静怡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