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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民初4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4500号原告:郭某某,男,198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王某某,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郭某某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 判 员 童文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吴雪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