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终7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兰家平、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兰家平,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田野,佛山市禅城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71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家平,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精,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徐凯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野,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杨文杰。上诉人兰家平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田野、佛山市禅城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4)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兰家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君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