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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徐某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刑初1306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明,男,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中专文化,中山市三角镇宇森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本案于2017年5月3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被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3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7)1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再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5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徐某明醉酒后驾驶粤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至中山市三角镇金鲤路某速运对开路段处,碰撞行人刘某而肇事,事故造成被告人徐某明、被害人刘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后果。随后,被告人徐某明在三角医院被公安人员查获(未羁押)。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明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03.9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徐某明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明已赔偿被害人刘某的损失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角大队出具的警情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徐某明抽取血液样本照片、血样提取及送检经过、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查询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及收据、医疗诊断证明、中山市公安局三角分局振兴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被告人徐某明的供述及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明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徐某明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明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明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明的家庭情况并不影响对其的定罪量刑,但对被告人徐某明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确定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宏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慧贤李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