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6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彭海英与哈全林、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海英,哈全林,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6民初627号原告彭海英,女,生于1972年6月7日,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委托代理人袁永清,陕西三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全林,男,生于1964年5月4日,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宁强县汉源镇羌州北路市政公司综合楼一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海英与被告哈全林、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海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海英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之法律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海英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海英负担。审判员 董 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万秀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