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3民初3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文祥与陈林、戴白根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祥,陈林,戴白根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83民初3731号原告:陈文祥,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花,女,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系原告陈文祥妻子。被告:陈林,男,196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告:戴白根,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原告陈文祥与被告陈林、戴白根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运费12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息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原告曾为两被告运输水泥板,2015年2月18日两被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拖欠运费12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两被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18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陈文祥运费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欠款人:陈林,戴白根,2015年2月18日”。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一张以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相关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约运输了货物,两被告应支付运费,其拖欠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两被告经原告催要未能支付,故原告可以主张自2016年7月12日起的利息损失,原告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林、戴白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文祥运费12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60元,由两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此款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按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同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a)。审 判 长 赵瑾俊人民陪审员 吴乐珍人民陪审员 贾梅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