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方小进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梦凯,方小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刑初512号自诉人史梦凯,男,199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人方小进,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自诉人史梦凯以被告人方小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史梦凯以被告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方小进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史梦凯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方小进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史梦凯撤回对被告人方小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翟 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正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