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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民初2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杜某与孙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孙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2638号原告:杜某。法定监护人:杜俊辉,男,1987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四川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鹏,男,1983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054126995E,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广场路SOHO馨城小区1号楼1楼、13楼。负责人:刘毅,总经理。原告杜某与被告孙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杜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杜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唐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莫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