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03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庾光银诉被告孔凡峦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庾光银,孔凡峦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1541号原告:庾光银,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告:孔凡峦,男,1954年4月9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原告庾光银诉被告孔凡峦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庾光银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庾光银撤回对被告孔凡峦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庾光银承担。审 判 员  周国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梁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